信件編號: | 202003090016 | 來信時間: | 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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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類型: | 姓名: | 廖震 | |
內容: | 尊敬的書記: 您好!自己原籍平昌縣粉壁鄉,妻子原籍平昌縣元山鎮,我二人先后通過本科學歷人才落戶成都天府新區集體戶。自己現任在天津讀書,妻子于通江中學任教,現我二人育有一子,經因新生兒不便落集體戶,經咨詢天府新區派出所孩子可隨爺爺奶奶或外爺外婆落戶,請問孩子隨爺爺奶奶落戶戶口性質是什么呢?有沒有什么依據呢?盼復! 此致 敬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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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情況: |
答復單位:平昌縣信訪局
   答復時間:2020-04-01
答復意見: 廖震: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現將相關情況回復如下: 根據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關于印發《全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廳治發【2015】19號第四章出生登記第二十八條【國內出生登記之二】之規定:父母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集體戶辦理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均為高校學生集體戶口,新生嬰兒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辦理出生登記,戶口性質登記為非農村戶口。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新生嬰兒可以在父母部隊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出生登記,戶口性質登記為非農村戶口。父母雙方有一方為家庭戶的,應在家庭戶辦理出生登記。 根據你夫妻二人均為本科學歷人才落戶集體戶,新生嬰兒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戶口性質登記為非農村戶口。 平昌縣公安局 2020年4月1日 |